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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9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4]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我区是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其中宁南山区、贺兰山区以及矿区是地质灾害易发区,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为有效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急反应能力,迅速、准确、有序、高效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以人为本;
  (二)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工作;
  (三)行政首长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具体实施;
  (四)救灾的人力、器械、物资、资金以及支援物资等实行统一调配。
  二、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等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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