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2、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立法征求意见制度和立法协调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3、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产业办、监察厅、政府研究室、财政厅)
4、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建立对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自治区编办)
2、建立并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确保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研究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工商局、质监局、建设厅、国土资源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金融办)
3、研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建立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引导和规范的制度。(自治区编办、国资委、经委、发展改革委、人事厅、民政厅、商务厅、工商局、财政厅、监察厅、行政学院、社科院)
4、依法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区实际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5、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制度,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民政厅、公安厅、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
6、积极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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