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明确市县(区)长的粮食工作责任。各市、县(区)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川区粮食主产市、县(区)要稳定并逐步增加粮食生产,保障我区粮食安全;山区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二是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三是搞好粮食调控,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给。四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五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二十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困难企业可以按此幅度减、免、缓。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三)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
(二十四)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检、卫生、商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能分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