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切实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
(十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治区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按照人均50公斤的粮食储备量,自治区储备粮储备规模确定在5.7-6亿斤之间。自治区储备粮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储备库及代储库接受自治区委托,具体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质量安全。依照法规对储备粮的收购、轮换、销售、仓储、质量实行规范管理。充分利用中央在地方的直属库和自治区储备库的各种资源,把储备粮的吞吐与政策性粮食供应及市场需求有机结合起来,以市场运作的形式实现供需平衡和确保粮食安全。
(十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粮食风险基金,加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十九)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应急机制。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主要粮食品种供求变化和市场价格监测与预警制度,建立自治区粮食电子信息网络平台,对粮食主要品种的国际、国内、区内供求变化和市场价格进行及时监控,定期发布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走势信息,为宏观决策、企业经营和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服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供给应急预案》要求,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区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市、县(区)政府也要相应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
(二十)加快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测、监管和标准体系。加强和完善粮油质检体系建设,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检验检测。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