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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继续完善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六)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意见(试行)》(宁党发[2004]8号),继续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并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
  (七)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而且要逐年有所增加。
  四、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
  (八)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在体制和机制上实现大的突破,更好地发挥国有控股或参股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自治区储备粮经营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承包、转制。国有粮库产权处置,须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龙头企业带动和名牌带动战略,扶持加工、销售优质米、优质面、优质油的强势龙头企业,带动“粮食订单”发展。加快宁夏粮食产业集团组建步伐,使其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九)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遗留问题。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中未消化的财务挂账,在延长的5年过渡期内,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部分,利息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各负担一半。对1998年6月1日到放开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新发生的亏损,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本金在剔除2003年自治区已安排2亿元资金外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经营性挂账可以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上划到新组建的粮食购销公司,购销公司以这部分挂账资产作为股权,行使对挂账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分享挂账企业的收益,并以这部分收益支付挂账利息和消化挂账本金。从2004年起,如因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政策,对自治区授权经营的粮食购销企业,造成亏损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年一清的办法予以解决,原则上不再积累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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