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
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关系退休教师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过细工作,抓紧进行,争取在2004年10月1日前完成全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和退休教师待遇的补差工作。
  二、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对象是《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的合格学历、或教师资格证书,在教师岗位上退休的人员。
  三、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所需经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当地政府和企业予以解决。
  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退休教师,其补差由所在地政府予以解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