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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加快我区出口退税进度的意见》的通知

  二、实行分级负担原则,确保出口退税及时退付
  按照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决定和我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出口退税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或市县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各级财政应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宁财(预)发〔2004〕56号),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出口退税资金需要。对出口退税基数的25%部分,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返还市县,市县财政必须全额用于出口退税。超基数的25%部分,按照现行预算管理级次,由自治区与市县分别负担。凡年度地方国库实际退税数低于自治区基数返还额的市县,自治区财政将相应调减其基数返还额。具体办理由国税部门在自治区国税局、财政厅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审批退税,各级财政不再审批。市县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04年起,出口退税不得形成新的拖欠,对发生欠退税问题的市县,自治区财政将在年底结算时一次扣清,用于弥补欠退税。
  三、加强配合,明确责任,提高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国税、商务、财政、海关、外管、国库、经委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努力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工作的合力。各级国税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退税单证收集、退税申报等方面的困难,在准确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报程序,缩短审核时间,提高退税工作效率;商务、经委等部门要继续全力支持配合国税部门的工作,加强对出口企业退税业务指导,抓好对办理退税人员的培训,督促企业进一步依法规范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及时取得出口退税单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单证、信息的出具和传输工作,提高出口退税申报质量和效率;海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出口企业对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应用辅导及出口报关信息的查询,帮助企业了解和熟悉出口货物报关信息传递的时限要求,确保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报关信息及时准确;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快外汇核销和信息的传递速度,完善外汇管理与国税部门的信息交流办法,提高核销单信息的对审率;各级国库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规范退库程序,确保出口退税资金及时退付到出口企业。
  四、出口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维护自身利益
  广大出口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于缓解资金供需、盘活流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作用。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内部工作运行机制,按照“六个及时和三个必须”的要求,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一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要及时付款,并从供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到当地国税部门进行认证;三是货物报关出口后,要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四是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后,要及时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报关单予以确认;五是货物出口后,要及时收汇,并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六是退税单证收集齐全后,要及时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具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手续;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确保实现出口退税得到及时足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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