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保证综合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十五)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农业法制工作机构要强化对执法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处罚决定等重要执法环节的审核把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综合执法机构要自觉、主动地接受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以保障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做到行政执法行为既合法又合理,既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胡作为,又不放弃职权不作为。
  (十六)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贯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以及“罚缴分离”的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在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努力树立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六、加强领导,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十七)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机构、职能的变动和人员、资金的调整,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协调和领导。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领导小组,把加强农业执法作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抓好、抓实,确保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十八)按照统一部署,切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自治区、市、县三级都要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安排相应的经费,配备相应的执法设施。保证执法机构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调查取证设备、交通工具、检测设备和档案信息处理设备以及投诉举报电话。逐步改善执法条件,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执法责任人和奖惩措施,年终进行检查评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组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和目标管理考核。各执法单位要依据有关制度,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对考核成绩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对于成绩差的,要给予批评处理;要把考核结果同执法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务晋升挂起钩来。对接触农药等有毒有害的农业执法岗位人员,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发放津贴;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办案要给予适当补助。对未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专职执法人员,在评聘职称时应以执法工作业绩为主,充分调动农业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