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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九)组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以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为依托,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人员由农业行政部门内部调剂,也可以从现有农牧专业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用。
  (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才能够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农业部门将专职农业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法、用法活动,积极参加法制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业务研讨,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办案水平。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服务“三农”。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其执法证件要及时收回并声明作废。
  (十一)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执法人员的选拔标准,优化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对不适应执法工作的,要及时调离执法岗位。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事业心及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公正廉洁、严格执法,关心群众、业务精通,行为规范。
  四、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效果
  (十二)农业执法要注意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突出问题。要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农资打假、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整治乡镇企业“三乱”、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封山禁牧、耕地保护、动植物防检疫等工作结合起来。要积极与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配合,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资市场的监管工作。要围绕农资市场的准入和假劣农资的查处,着重整顿和规范种子、种苗(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牧草种子)、肥料(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兽药、饲料(包括鱼粉)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等六大类农资产品的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资产品,以及生产、经营假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
  (十三)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要建立五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办案制度,包括案件受理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重大案件集体审查制度、移送和上报备案制度等;二是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守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保密制度、证件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和轮岗制度等;三是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收支两条线制度、票证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执法设施管理制度等;四是监督与廉政制度,包括层级监督、内部监督和廉洁自律等制度;五是投诉举报受理和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十四)深化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条件、依据和收费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办证窗口,按照“一门受理、限时办结”的要求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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