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和主要职责
(三)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等职权。即:农药、种子、肥料、兽药、农业环保、种畜禽、草原、基本农田保护、乡镇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饲料、渔政监督、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统一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单独设立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可以探索进行综合执法工作。
(四)自治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市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统一部署和落实全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全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承办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应诉工作;受理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跨市或市执法机构移送的大案、要案以及需要由自治区执法机构查处的案件。
(五)设区的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所辖县(区)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应诉工作;审核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跨县或县执法机构移送的以及需要由本市执法机构查处的案件。
(六)县(市、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案件;审核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听证、行政赔偿及应诉工作等。
(七)农业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机构要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业务优势,对在执法活动中涉及到的一些专业性技术及农资质量、农产品安全卫生监测、检验等问题,要充分依靠技术力量和监测、检验设备等手段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充分发挥农业执法的整体效能。
三、加快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
(八)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五统一”即执法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配、执法经费统一安排、执法证件统一发放的原则,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对外行使执法权,隶属于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机构、职能的调整、人员编制的配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