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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发[2004]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综合整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建立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治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即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督办。
  (三)逐年确定重点隐患,限期完成整治。
  第五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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