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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2004)

  (二十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自治区将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的条件,及其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方面应承担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进行定期审核。
  (二十四)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注意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中介、服务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政府和企业、企业和市场的联系。
  (二十五)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二十六)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经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库存数量和成本、价格等。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二十七)加强粮油质量监管,确保粮食产品安全。建立健全粮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充实机构、人员,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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