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白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对特别困难的企业要给予减免以上费用。
(十九)加大粮食领域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好招商引资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相结合的工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引进项目和资金,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要切实落实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建立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励制度,明确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责任;实行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对已经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抓紧项目的落实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不断增强国有粮食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六、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二十)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自治区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市、县(市、区)储备粮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按计划给予贷款支持。对各级人民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一)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二)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