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2004)

  (十七)切实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遗留的“三老”问题。
  “老人”问题。一是对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形成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计划,按规定为其再就业提供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再就业援助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四是国有粮食企业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医疗费待遇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五是国有粮食企业因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等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多渠道解决。自治区按2001年12月31日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册职工人数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研究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行。
  “老粮”问题。各地国有粮食企业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将1996年至2001年入库的库存粮食及时处理完毕,不留包袱。对1996年至1997年入库的高价粮销售价差亏损和价差亏损未拨补到位前的利息,1998年至2001年入库的定购粮、保护价粮销售价差亏损及其占用的贷款利息,由当地人民政府督促其财政部门抓紧拨补到位。
  “老账”问题。对经审计认定属于政策性的财务挂账,要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没有单独设立粮食局的市、县(市、区),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集中管理。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消化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对1998年6月1日以来新发生的亏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关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审计厅、粮食局、农发行广西区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研究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