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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2004)

  (十一)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根据我区当前的粮食产销情况和发展趋势,我区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应有计划地适时调整。从2004年起全区地方储备粮规模调增到10亿公斤贸易粮,其中,市、县级储备粮规模为3.5亿公斤贸易粮,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规模为6.5亿公斤贸易粮。为在市场粮食供求出现紧急情况时能立即调运和供应粮食,必要时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等中心城市安排适量的成品粮储备,有关计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等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规范储备粮管理,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自治区将制定颁布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制定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切实依法加强对全区各级储备粮的管理,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市、县(市、区)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储备粮管理网络,提高储备粮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储备粮经营管理效益。
  四、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十三)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我区粮食风险基金调整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发行广西区分行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十四)保证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粮食风险基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其按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监管,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十五)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十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精神,加强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用2年时间,完成国有粮食企业的改制工作。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其他的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改造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使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区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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