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认真贯彻国务院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在总结我区2004年开展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业厅等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七)继续实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的政策,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进一步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的机制和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的体系。继续办好农村粮食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市场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
(八)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
(九)适当保留和扶持与保障粮食安全相适应的骨干粮店、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具体数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正常情况下,骨干粮店、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实行自主经营;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策性粮食业务时,政府给予必要的代理费用。非常时期,骨干粮店、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承担粮食供应和加工任务,由当地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费用补偿,以确保城乡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
三、完善储备粮体系
(十)健全储备粮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要求落实储备粮规模;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储备粮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