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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11)通用教学设备:仪器仪表、多媒体电教室、语言学习系统、校园网设备、学校专用家具;
  (12)广播电视、灯光音响仪器设备;
  (13)消防通用设备;
  (14)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
  (15)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
  (16)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17)通讯设备;
  (18)农业、畜牧、水产使用的仪器设备;
  (19)其他通用设备。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水利、防洪、交通建设工程;
  (5)市政建设工程。
  3.服务类。
  (1)车辆保险;
  (2)车辆维修;
  (3)车辆加油;
  (4)通用软件。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类。
  (1)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疫苗;
  (2)具有特殊用途的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图书、教材、教学模型、文体器材用品等;
  (3)具有特殊用途的医疗器械: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口腔科设备、消毒和灭菌设备等;
  (4)消防部门装备的专用设备;
  (5)公、检、法、司等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警察装备、检查诉讼专用、法庭内部专用、监狱专用等涉密设备;
  (6)体育专用设备及器材;
  (7)交通管理专用设备: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8)文艺专用设备及器械:乐器,道具;
  (9)海洋、气象研究专用设备;
  (10)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
  (11)公务服装。
  2.工程类。
  (1)本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3.服务类。
  (1)会议接待;
  (2)印刷;
  (3)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4)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等服务;
  (5)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专项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千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
  地市级: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千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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