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按
《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九、凡是达到本《目录及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各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目录及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十一、本《目录及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布。
十二、各地、各部门对《目录及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附件: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类。
(1)交通工具:各种公务用机动车辆、船舶;
(2)电器设备:电视机、空调;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数码设备、摄影、摄录器材、多媒体设备、印刷设备、PC服务器、网络设备及系统集成、视频会议设备、会议表决设备等;
(4)办公家具;
(5)电梯设备;
(6)锅炉设备;
(7)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
(8)发、配电设备;
(9)计划生育仪器设备;
(10)通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化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