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4]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明确2005年我区政府采购范围,规范采购方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2005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及标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与投诉。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
三、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没有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不得安排政府采购支出。
四、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经依法认定资格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五、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治区本级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由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市、县是否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地方,其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七、限额标准以上的非集中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