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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自治区级以下的财政管理体制。
  要改革和完善自治区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合理划分自治区级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凡属于市、县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市、县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不留缺口。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自治区对下级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逐步加大对县乡财政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行“乡财县管乡用”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坚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机构上划、预算代理、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管理方式。乡镇财政所作为县级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职能是负责编制所在乡镇财政预决算;负责乡镇和村级预算内外资金管理;负责各项农民补贴和五保户供养等社会保障资金的核定、兑付;负责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监督政府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收支规模小的乡镇也可以不设财政所,直接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县乡财政职能和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乡级道路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经费列入县乡财政支出范围,增加农村教育、卫生、文化、水利、农业技术推广等投入。村级组织因减免农业税减少的农业税附加收入,县乡财政要给予必要补助,以保证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
  四、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妥善处理税费尾欠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在全区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和步骤,选择少数县(市)进行试点。要抓好村务公开各项制度的落实,严格乡级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村税费尾欠,要登记造册,暂不清收,以后再作处理。对改革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
  五、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政策,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格局的基本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切实处理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未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不规范的要切实做好完善规范工作。未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按规定及时将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土地流转。
  六、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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