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在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办发[2003]33号)提出的各项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继续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减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按照桂发[2001]22号文件规定,清理撤并限额外的乡镇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要在原来核定人员编制数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精简,重新核定。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由自治区统一实行总量管理,5年内不得突破。乡镇党政领导职数严格按桂发[2001]22号文件和桂办发[2003]33号文件的规定配备,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
按照国发[2004]2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坚决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借调、临时聘用人员。要做好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好分流人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要加强对乡镇撤并工作和乡镇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责任。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反法规干预乡镇撤并和乡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这两项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要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加快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政府对当地农村义务教育的统筹管理。撤销乡镇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划归乡镇中心校,全面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此项工作2004年年底前必须完成。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和资格准入制度,妥善分流安置不合格教师。严格编制管理,按照自治区核定的编制配备中小学教职工,妥善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超编教职工分流工作。调整和优化政府教育支出结构,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需要,确保危房改造资金的必要投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比例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三保”机制。改革经费管理办法,教育经费实行部门预算。优化配置农村教育资源,结合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及乡镇机构改革,本着“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教育布局,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加强农村教育经费、财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