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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狠抓落实,规范操作。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二、全面落实2004年农业税减免政策
  按照中央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总体部署,2004年,我区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税率执行6.5%的地方,农业税税率调到5.5%;农业税税率执行6%的地方,农业税税率调到5%。农业税正税降低后,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
  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统一按调整后的农业税税率征收农业税,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改征农业税。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2004年农业税减免试点工作,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分类指导,搞好政策宣传和干部培训,规范操作,确保减免农业税政策全面落实到位。要按照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和降低后的税率,如实核定农民应缴纳的农业税及其附加额,落实到户,并得到农民认可。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毗邻地区因农业税负担不均衡引发新的矛盾。要切实把取消国有农(林)场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场职工和农民。
  对各地因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减少的收入,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补助,并重点向糖料蔗主产区倾斜。具体补助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条件的市、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改革。
  三、推进各项配套改革,稳固农民减负基础
  (一)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减免农业税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和乡镇机构改革。
  加大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力度。2001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在全区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截至2003年底止,全区共撤并乡镇37个。各地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1]85号)提出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再撤并乡镇300个左右,全区保留乡镇1000个左右。自治区民政厅要深人调查研究,提出全区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整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自治区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切实解决我区部分乡镇规模偏小、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要确保政令畅通,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撤并乡镇的行政命令后,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限期调整到位。同时,要认真做好撤并乡镇的清产核资和财务衔接工作,使撤并乡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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