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
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4]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01年,我区在北流市和德保县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3年试点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展开,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但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负担仍然较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试点,进一步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2004年中央决定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延续、拓展和深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2004年减免农业税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按照上述要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及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进行全面部署,实行分类指导。
(三)统筹兼顾,配套推进。税费改革和配套改革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相互衔接,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
(四)积极探索,循序渐进。要及时了解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