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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失效]

  允许文化产业单位以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本投入经营。允许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发起组建区域性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和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吸引国外、境外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项目、兴办中外合资合作文化企业。
  要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发〔2002〕14号)精神,落实发展文化产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单位加大科学技术研究力度。文化产业科技项目要纳入全省科技计划,已列入全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研究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科研费用,报省地税局确认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单位提供的文化产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创新文化产业发展体制
  (一)大力推进国有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经营单位的改制工作。国有文化单位划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实行分类改革。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扶持党和政府的重要新闻媒体,扶持体现甘肃特色和艺术水平的重大文化项目和艺术院团,保护重要的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建立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财务管理,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消耗,优化服务。经营性文化单位的人、财、物及各种资源,要逐步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资本为纽带,实行并、转重组。国有文化单位实施重组时,原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土地处置及财政拨款方式,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发〔2002〕14号)执行。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政府招投标制度和采购制度,使政府与文化产业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的市场关系。
  (二)国有文化单位改制的重点是产权制度和劳动制度改革,要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和不良资产的核销工作。改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也可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拍卖出售、租赁等形式,吸纳社会资本,实现资产重组和转换。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收入分配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年薪制和期权、期股制。
  国有专业艺术院团可选择试点单位进行个人持股、社会性参股的股份制改革试点。改革后人头经费改为项目经费;对政府指定的演出活动逐步实行招标、采购制;积极推行签约制、演出经纪人制、节目制作人制,充分调动演职、创作人员的积极性。各级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与经营性活动分离,对公益性文化活动要制定年度计划,接受主管部门的考核;经营性活动实行项目管理,独立核算。各艺术院校要根据自身情况,探索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文博单位要在坚持保护为主的前提下,与旅游部门相互配合,根据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积极发展文物旅游、文物经营性展览和文物复仿制品开发,完善旅游产品,丰富旅游工艺品和纪念品。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快体制改革,向规模化、集团化和高科技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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