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生产要素入股。在企业改制中,不仅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和资金可以折价入股,而且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也可经评估认定后折价入股。高新技术折股不超过35%,先进实用技术折股不超过30%。
(四)鼓励企业的优良资产重组。企业可将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优良资产从原主体企业中分立重组,改制为非国有或非公有控股的法人实体,并与银行等债权人协商后,按资产分割的比例承担相应债务。
(五)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债务。改制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住房公积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集资款等债务问题。对特别困难企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用企业的土地和其他有效资产抵顶所欠职工债务,也可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六)变更续接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对进入改制企业的员工,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改制企业与其重新签订期限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要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改制前后职工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
(七)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企业改制。改制企业现有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可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安置职工,按规定办法返还企业;改制企业占用原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方式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以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破产企业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安置职工。
(八)用足用活国企改革有关政策。改制企业原则上可以按有关规定保留原企业转让的经营范围、商号、商标、资质、特许经营权等。在改制中办理注册、税务、土地、房产登记及水、电、气、电信和车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改制企业继续享受省上原来制定的有关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十五”期间,已确定三线调迁增值税返还的国有企业改制后,按规定享受已有政策。
已下划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实行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鼓励省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出资收购重组省属国有下划企业。收购者要出具不低于被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下划企业的出售要以资产评估为依据,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平、公正的竞价出售。本企业职工有优先购买权。对出资购买重组下划企业的省外、境外企业和个人,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国家及我省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鼓励大企业参股、控股和托管省属国有下划企业。对产业关联度大的企业,可由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参股、控股、收购或划拨等方式进行整合,既可将整体资产划拨或转让,也可将部分资产划拨或转让,组建新的股份公司;对产品有市场,但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委托大企业、大集团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加快多种经济成份的产权制度创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