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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的意见[失效]

  二、主要内容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是一项具有创新性质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限制因素,按照解决问题、规范运行和加快发展的要求,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一)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形式。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确定适宜的合作方式及组织形式,制定组建原则、组建程序、组织机构等。要通过合理让利、利润返还、预付订金、赊销生产资料等有效形式,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内部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经营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分配机制和积累与发展机制,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行为。在此基础上,要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三)制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在财政、金融、税收、经营管理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
  (四)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营销体系。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市场信息和销售网络,开拓农产品销售市场,发展订单农业,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开展营销服务,推进产业化经营。
  (五)积极开展其他探索性的工作。一是农牧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指导及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包括认定标准和登记办法的制定,生产、营销及经营管理指导,技术、信贷、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方式。二是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质量检测检验体系相联接的方式,研究制定生产标准、争创知名品牌、建设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有效方法。三是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纵向联合的组织形式,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市场和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
  三、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条件下形成的自我服务组织,各级政府要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制定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
  (一)财政扶持。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并逐年增加。省上筹措的资金,试点单位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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