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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的意见
(甘政办发[2004]1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农村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较快发展,对于促进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来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民主决策、利益联结、市场开拓、基地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不断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省委办发〔2004〕13号)要求,现就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试点方法
  (一)目标任务。重点扶持一些有工作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机制,探索有效途径,总结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真正实现“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的目标。
  (二)工作重点。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为中心,以全省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品的开发为重点,立足资源优势,突出产业特点,在全省选择一批特色优势明显、比较规范、有发展潜力、工作有一定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省级示范点,在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方面给予扶持,从运行机制、组织形式、制度建设、利益分配、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创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三)试点方法。试点、示范工作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在全省选择3个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基础较好的县,作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县。二是在全省选择40个左右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省上对各试点、示范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试点、示范工作任务两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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