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出租人应当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完好状况检查;对房屋的结构、水落管、外墙粉刷、避雷装置以及走廊、扶梯间外门窗每年检查一次;电梯、水泵(产权属于自来水公司的除外)应定期保养;下水管道、污水管道应巡回疏通;屋顶水箱年检修清洗两次。
  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理范围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报修应予登记,并发给报修凭证。公有房屋修理包括急修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急修项目包括:
  (一)房屋结构性损坏而发生危险;
  (二)因室内线路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和漏电;
  (三)因水箱水泵故障和进水表以内的水管爆裂造成的停水和龙头严重漏水;
  (四)楼地板、扶梯踏步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
  (五)水落管、污水管堵塞和水盘等设备漏水;
  (六)电梯故障,不能正常运行;
  (七)其他属于危险性急修范围的项目。
  一般项目包括:
  (一)各类钢、木门窗损坏;
  (二)水卫设备零件损坏;
  (三)层面渗漏水;
  (四)发生其它属于小修养护和便民服务范围内的损坏。
  其中,房屋急修项目,出租人应在一天内修理;一般修理项目,出租人应在三天内修理;需安排计划修理的项目,出租人应在一周内派员到现场查勘,约定修理期限。具体报修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九、承租人欠租,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法规适用
  2000年7月1日之前,公有房屋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已满6个月的,不适用《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规定。2000年7月1日起,公有房屋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适用《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规定。
  十、公有房屋的转租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将拟转租的情况书面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转租期间,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承租人将非独立成套公有居住房屋转租,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