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座落在本市各区的外销商品房,应直接向市房地局提出申请,由市房地局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在受理预售申请后的十天内核发《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凡座落在浦东新区或各县的外销商品房,由浦东新区规土局或各县房管局受理预售申请,在七天内负责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和现场查勘,经审查合格后,将申请预售提交的材料随同初审意见转报市房地局,由市房地局在收件后三天内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核发《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凡经审查后不符合预售规定的,则应在受理预售申请后的十天内通知开发经营企业,说明不核发《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凡审查合格,准予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应由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区、县房管局在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将准予上市的商品房抄告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准予核发预售许可证的外销商品房,统一由市房地局定期在报刊上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市和浦东新区、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是具体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管理机构。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市交易管理所)负责办理本市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内销高标准商品房交易手续。
浦东新区和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内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交易手续。
第十三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备承购人查验。开发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审批机关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副本。
第十四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的通知》,内销商品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布广告。外销商品房在境外发布广告,需经具有出口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开发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代理商发布预售、销售的商品房广告或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