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成建安装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总投资的25%以上或建物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水、电、煤等配套工程。
(四)已与在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五)内资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外销商品房预售,需持有经市房地局(包括原市房管局)批准的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批复。
第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商品房预售,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开发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市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四)落实水、电、煤气等配套的有关文件;
(五)与建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计划;
(六)市或区、县工程建质量监督站核发的房屋基础工程核验单或经本市注册的对该项目预售款有监管权的银行审核并出具的完成建安装工作量25%以上的证明材料;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包括:商品房的座落、结构、装修与设备标准,商品房建明细表、预售分期计划、预售地点与方式、委托律师、交付使用日期和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主要内容;
(八)开发经营企业和在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的预售监管协议和该银行出具的预售款监管证明;
(九)已落实的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材料;
(十)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开发经营企业若申请高标准内销商品房预售,则还须提交原市房管局或市外资委批准列为高标准内销商品房项目的批复。
第八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预售外销商品房,除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及资料外,还应提交:
(一)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
开发经营企业批租地块是毛地或生地,还需提交动迁及市政配套合同。
(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企业应提交市外资委的企业批准证书;
内资开发经营企业则应提交经市房地局(包括原市房管局)批准的该项目外销专项经营权批复。
第九条 内销商品房具备预售条件后需预售的,开发经营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区、县房管局提出预售申请。
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管局收到开发经营企业的预售申请书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自受理预售申请后的十天内核发《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经审查后不符合预售规定的,则应在受理预售申请后的十天内通知开发经营企业,说明不核发《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理由。
第十条 外销商品房具备预售条件后需预售的,开发经营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