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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1995年6月4日上海市房地局印发 沪房地交[1995]302号)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内销、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系指开发经营企业依法投资建造的内销或外销商品房在房屋竣工交付前预先出售给承购人,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包括与承购人签订的预订、预约或认购、定购等合约),并向承购人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不包括外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第五条 本市内销、外销商品房预售统一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正、副本。
  市房地局负责核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及已经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或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批准建造的内销高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核发建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已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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