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时,应当参照97版合同文本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也可以采用97版合同文本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
企业参照97版合同文本自制合同文本的《以下简称自制合同》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或出售前)应送审。自制合同的审核由市房地局委托市房地局法律顾问室审核。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8年5月31日前可以继续采用根据沪房地交(1995)387号文规定由房地局印制、市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预售、出售标准合同文本(以下简称95版合同文本)与承购人订立合同;
1997年5月31日前,预售商品房采用95版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1997年6月1日后预售商品房采用95版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在直接办理预售商品房过户手续时,须提交有关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易行为最后确认的书面材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外销商品房签订的预售合同须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
5.97版合同文本由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售,购买对象与购买份数不予限制。
六、申请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其它管理要求
1.1995年1月1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内资内销商品房,有完整的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市商品房建设计划批文,可视作符合了《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2.商品房预售申请人必须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一致,商品房预售申请人是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的组成人须与受让人一致。
3.若干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的商品房,可以项目为单位核发一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可以合作各方所占份额核发多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
5.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按规定转让的,受让方须持市房地局核发的同意转让批复、转让合同及受让方的房地产权证申请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副本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本发给一份,副本可根据申请人需要一式多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