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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写明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基本情况包括具体座落,申请预售的房屋面积、幢数、编号等和申请预售的理由;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房地产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基础验收合格证明或由已按规定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出具的商品房已完成其建筑安装工作量25%以上的证明;
  7.与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
  8.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
  9.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计划;
  10.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包括:商品房座落、结构、装修与设备标准,预售计划、预售价格、地点与方式、交付使用日期等内容;
  11.房屋使用公约,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
  12.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明细表;
  13.经审核批准的自制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或采用市房地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书面承诺;
  14.申请预售时上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月报表;
  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外资委的企业批准证书。
  四、市房地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前,应将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程序及时限明确告之申请人;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应对提交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施工现场查勘,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品房预售申请人。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将准予预售的商品房及经审核批准的自制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或采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书面承诺抄告交易管理部门。
  五、关于商品房转让合同
  1.商品房转让合同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未经预售阶段的商品房现房(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下同)销售。
  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制定、市工商局监制,分为《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四种版本(以下简称97版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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