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5日)废止上海市房地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26日 沪房地开[1997]935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障商品房预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贯彻《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核发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崇明县建委(以下简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内资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预售内资内销商品房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预售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的应直接向市房地局提出申请。
对未按照《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
三十二条以及本通知规定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局予以纠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未经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前,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均系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由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无证预售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的,由市房地局予以处罚;无证预售内资内销商品房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三、申请预售商品房须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