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
(2000年9月18日 沪府[2000]60号)
市房地资源局:
沪房地资市[2000]169号文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商品房预售须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标准问题的请示》,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将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以下称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
二、调整后的工程进度标准,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施行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