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绿化带管理。铁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加强铁路沿线绿化建设。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开展环境卫生和垃圾治理工作。
第九条 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内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所有人、使用人),应在限期内无条件迁出,并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将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除。清除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十条 有证照住宅房屋所有人,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迁出、安置。有证照非住宅房屋所有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迁出、安置。拆除有证照房屋,按《郑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内的垃圾,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驻区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义务清运,驻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清除后,按铁道部标准线建设标准对铁路地界内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 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清除后,铁路部门应当按照铁路有关安全要求并结合市政规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围栏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迁出、安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沿线从事下列行为:
(一)随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
(二)任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居民生活垃圾;
(三)破坏围栏、绿化和绿化设施;
(四)从旅客列车上任意向车外丢弃、倾倒垃圾;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工作,动员使用人自觉履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