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
市区段铁路环境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郑政[2004]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郑州市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整治城市环境、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改善铁路沿线环境状况,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除铁路专用线外的铁路沿线(以下简称铁路沿线)的环境治理。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包括铁路两侧隔离设施、绿化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等。
第三条 铁路沿线环境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铁路沿线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铁路沿线的环境治理。市、区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沿线环境义务,并有权利对破坏铁路沿线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铁路沿线环境治理的有关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及铁路部门共同承担。铁路两侧隔离设施建设及隔离设施以内绿化按铁路标准线建设标准执行,建设资金由郑州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承担。铁路隔离设施以外环境治理所需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铁路沿线环境治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资金的专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铁路沿线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规划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铁路部门意见。建筑物、构筑物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铁路规划技术规定。禁止在铁路沿线两侧建设暴露式垃圾堆放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