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构建郑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4]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切实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构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的要求
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主要是构建“二级机构,五级网络”。“二级机构”是指健全市、县两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五级网络”是指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和特种设备使用较集中的企业五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重点是在市、县(市、区)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已建立起的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网络的基础上,从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和骨干企业聘请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知识,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较强责任心的同志兼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形成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每个村(社区居委会)应聘任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特种设备较多的大型企业可聘任2-3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被聘任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应详细填写《郑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登记表》,报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此汇总后填写《郑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信息表》一式两份,于2004年12月底前将其中一份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的主要任务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督促使用单位按时申报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3.做好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及时反映使用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定期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苗头,及时通知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时,要立即上报,并协助查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协管员对辖区村(社区居委会)协管员依照规定进行管理指导,并依法履行同级政府对辖区特种设备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