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猪肉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无公害猪肉的标准和检测项目,负责对进入市场的猪肉质量进行监测,开展质量例行检测工作,实行质量日检日报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天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销售的猪肉进行质量抽检,抽检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不定期对全市销售的猪肉中“瘦肉精”、激素、磺胺类药物等违禁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重金属和微生物残留情况进行例行检测,上述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行市场准入后,进入市场销售的猪肉必须是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不得上市销售。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等单位对销售的猪肉质量负总责,设专人负责质量工作,配备检测设备,开展猪肉的质量自检工作,不合格的不准销售。销售的猪肉,应当随肉携带《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一头一证,猪肉上必须盖有“验讫印章”和“肉品检验合格”印章。猪肉经营者要建立规范的购销台帐,详细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和销售对象,台帐要和检疫证及猪肉实物相符。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要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猪肉品牌和来源,并张贴《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接受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的猪肉,并索要检疫合格证或购肉凭证,建立严格的猪肉购入登记制度,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肉、证相符。
(七)严格行政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市场销售的猪肉肉品抽检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猪肉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猪肉、病害猪肉以及“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猪肉等不法行为;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八)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进入本市市场销售猪肉的外地企业和猪肉品牌名录向社会公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无公害生猪产地的生猪生产企业和获得无公害猪肉产品认证的生猪屠宰场(厂)目录向社会公布。本市建立猪肉经营者信用档案,详细记录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状况。对查处的私屠滥宰者和制售注水猪肉、病害猪肉者以及“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猪肉的,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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