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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猪肉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行为。
  (四)严格生猪及猪肉的检疫检验工作
  生猪产地的动物检疫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加强对产地生猪的防疫检疫工作。市动物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生猪屠宰检疫管理暂行规定》(豫牧医字〔2000〕2号),加强屠宰检疫管理工作,要派人驻场(厂)对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的生猪实施屠宰检疫。待宰的生猪入场(厂)前,检疫人员要认真检查免疫耳标、产地或运输检疫合格证明,经现场检疫合格的方可入场,进入待宰间。在待宰间,定点屠宰场(厂)除常规检验项目外,还应当按每批次3%的比例抽取生猪尿样进行“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检验;一批不足30头的,至少抽一头生猪尿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可以屠宰;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缓宰。对于检验不合格缓宰的生猪,应当进行复检和来源调查,复检合格的,准予屠宰;复检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疫要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率达到100%。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一头一证,在猪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场(厂)对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检验合格证明,一头一证,并在猪胴体上加盖“肉品检验合格”印章。
  定点屠宰场(厂)对常规检验项目检验和“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抽检中检出不合格的生猪和猪肉,以及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当现场监督,坚决杜绝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销售。
  鼓励定点屠宰场(厂)申请无公害猪肉产品认证,设立无公害猪肉产品销售专柜,实行优质优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五)加强对外地猪肉进入郑州市场的管理,确保外来猪肉质量安全外地进入郑州市区销售的猪肉,应当是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经检疫、检验合格、证章齐全、达到食用安全标准的产品。外地猪肉生产加工企业进入郑州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猪肉的,应当接受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抽检和监督管理。外地猪肉生产加工企业进入本市销售猪肉的,除做好检疫、肉品品质常规检验外,还应当自行对屠宰的生猪尿样进行“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检验,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出具肉品检验合格证明,一头一证,在猪胴体上加盖“肉品检验合格”印章。猪肉运输,应当随肉携带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一头一证;运输中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冷藏、消毒、肉品悬挂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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