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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猪肉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并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猪肉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生猪饲养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并使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按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加强无公害生猪产地建设
  无公害生猪产地建设是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的基础。必须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严禁销售、使用明令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激素类兽药和其他禁用的兽药,加强“瘦肉精”和磺胺类药物的专项治理。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等法规规定,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管。加强生猪产地环境监控,加快无公害产地认定步伐,积极培育发展生猪品牌。饲养场(户)要严格按照无公害生猪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饲养,净化环境,搞好疫病防治,规范用药用料,做好生产和销售记录。鼓励饲养场(户)申请无公害生猪产地认定;鼓励获得无公害生猪产地认定的养殖企业采用“公司(协会)+基地+农户”的经营方式,扩大无公害生产规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设无公害生猪产地。实行猪肉质量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生猪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
  饲养规模较小、暂不具备无公害生猪产地认定条件的散养户,鼓励以行政村为单位,或者通过养猪协会、中介组织,或者通过养猪户自愿联合等形式,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养殖,兴办养殖小区,采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模式和质量连保、互助合作的方式,扩大养殖规模,取得无公害生猪产地认定。对于按照无公害生猪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饲养并达到无公害产地标准,仅因规模达不到认定标准而不能获得无公害生猪产地认定的,鼓励由定点屠宰企业与养殖场(户)签订无公害生猪产销合同,实行产销联建。通过产销联建饲养的生猪检疫合格的,由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
  (三)加强定点屠宰场(厂)建设和管理
  定点屠宰场(厂)建设和管理是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定点屠宰场(厂)必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河南省无公害肉类加工产地认定细则(试行)》要求,规范操作规程,严格管理;在屠宰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业行业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所屠宰的生猪,有免疫耳标,有产地或运输检疫合格证,发现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应当在屠宰场(厂)待宰24小时,经现场检疫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定点屠宰场(厂)应当详细记录生猪来源、生猪收购、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猪肉销售等生产购销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定点屠宰场(厂)要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专人负责质量工作,配备检测设备,做好病害猪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猪肉等常规自检工作及“瘦肉精”、激素、磺胺类药物残留抽检工作,对本场(厂)屠宰销售的猪肉质量负责。猪肉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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