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依法取消药品地方标准;加强上市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促进合理用药;对县以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乡以下使用单位至少监督检查2次。
2.切实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强力推进GSP认证,全面推行药品分类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对无证经营、个体挂靠、租赁、承包经营,出租出借、转让、变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加大对药品集贸市场的监控力度,防止已被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出现反弹,不得出现新的药品集贸市场;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力推进GSP认证进程。今年年底前,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乡镇、农村的药品零售企业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执行)要全部完成GSP改造并提出认证申请;全面实行认证情况监察反馈制度,保证认证工作质量;加强对已通过认证企业的跟踪检查,防止出现放松管理的情况。
全面推进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大力进行宣传培训,引导、增强消费者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企业从7月1日起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的规定;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对违反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积极鼓励和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化的药品流通方式,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
加大对重点媒体的监控力度和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实行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
3.大力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建设。借鉴全国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的经验,加快我市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发展模式;着力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建立由一名副乡(镇)长负责的覆盖各行政村的药品安全义务信息员队伍,形成严密的药品安全监管网络,确保预期目标的实现,保证农村基层药品安全。
4.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整治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将国家计划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在市场上销售的行为。充分发挥联合打假长效机制的作用,继续深入开展联合打假工作,对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和网络要彻底捣毁、坚决查处;继续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监控力度;加大药品抽验力度,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全市药品评价性抽验的合格率要达到预期目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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