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涉及多个监管部门,需要各方面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应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尽快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做到共认或者互认抽查结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通过整合监督资源,综合监督力量,将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将具体的监管内容统一起来,形成统一、和谐、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四)加强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给予曝光,揭露丑恶,警示违规;同时要大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成绩,要推出一批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消除群众顾虑,引导群众消费。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定期发布食品抽验结果和安全信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假冒伪劣食品的意识和能力。
(五)切实抓好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同时,注重抓好日常监管。通过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堵塞各种漏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六)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价。为确保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市政府将根据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食品安全评价方案,对各县(市、区)、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7月上旬)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对整治工作做出周密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将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于10月31日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话:718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