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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张家港保税区区港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27、物流园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从区内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28、对物流园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自用基建项目所需的设备和物资、生产所需的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为物流配送临港增值加工等加工所需的包装物料、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29、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基建物资中水、电、气比照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准予退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生产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30、纯园区内运输部分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区外部分应征税。如区内部分是物流一体化,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处理。
  31、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地方各税。区内的内、外资企业分别按国家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所得税。
  四、外汇管理
  32、按照现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2]74号)的规定,对在物流园区内注册的中资企业的人民币注册资金、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人民币资金,允许购汇;对在物流园区内注册的分拨企业,在自有外汇不足以对外付汇的情况下,允许企业购汇解决。
  33、通过物流园区的贸易项下对应的外汇收支,原则上在区内企业之间进行;对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收付汇,选择在区内试点。实行区内企业非贸易购汇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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