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张家港保税区区港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16、应检物在进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17、进出物流园区的应检物,应当实施食品卫生检验和商品检验。
  对于“集中进区,分批出区”的,可以采取“集中检验、分批核销”的办法。
  国内货物进入物流园区视同出口,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迄证明向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查验、换证手续。
  对入区后离境出口或入区后又复出区的货物,已实施检验并在检验有效期的,不再实施检验。
  18、从境外入区后直接转口出境的货物,除涉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外,免于实施品质检验;确定在物流园区转口的旧机电产品,入境时免于办理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和免于装运前检验;转口的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免于办理标签审核。
  19、区内应检物在园区内销售、转移,免于检验检疫和检疫处理。
  20、物流园区内的企业自用设备、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于实施品质检验。
  21、进出物流园区属强制性认证制度内的货物(包括简单加工),除进入国内市场以外,免于强制性认证,但须办理备案手续。
  22、物流园区离境出口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的,可向区内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明书。
  23、区内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物流园区实施疫情监测。
  24、通过物流园区电子信息平台,实现检验检疫、海关、港区信息共享,实行“电子报检”、“电子检验检疫”、“一单两报”、“无纸化”通关。
  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将非必检物的申报信息通过电子通关系统发送给海关、港区,实施快速通关。
  三、税收管理
  25、对物流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6、比照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区外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相关退税凭证申请办理退(免)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