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备案。
7、海关对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区港合一的监管模式。跨关区货物,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8、物流园区的仓储物流企业如需开展进口货物的分拨配送,经海关核准,可按“凭担保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9、从区外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予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
10、对从区外进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11、物流园区内可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12、物流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等)之间货物的往来,由收发货企业联名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物流园区与同一海关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由收发货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的公共平台上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按“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二、检验检疫
13、物流园区作为检验检疫的特定区域,进出物流园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由区内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4、物流园区内应建立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查验场地和检疫处理场所。物流园区入境货物到港后,可直接运往物流园区内指定的查验、检疫处理场地实施查验或检疫处理。
15、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在物流园区内进行分拣、刷贴标志、换包装、整理等简单加工的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等重点产品的加工过程、存放场所以及集装箱场站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