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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张家港保税区区港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推进张家港保税区区港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南京海关、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张家港保税区区港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推进张家港保税区区港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

省工商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南京海关、外汇局江苏省分局、

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 2004年10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为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促进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的发展,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提出推进张家港保税区区港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
  一、海关监管
  1、物流园区是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海关在物流园区设立机构,对进出物流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2、物流园区内可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仓储物流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物流中心、专为仓储物流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贸易企业,但不得设立生产加工型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3、物流园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分拨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等功能。
  4、区内注册的中资企业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5、物流园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海关对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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