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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2004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换发二代证工作省级试点,2005年起全省集中换发二代证,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年满16周岁人口的集中换发证工作。为切实做好我省换发二代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重要意义
  换发二代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认真做好换发二代证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建设“法治江苏”、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平安江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办好这件关系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二、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认真落实工作经费。对换发二代证必要的设备购置、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人员聘用报酬、日常办公等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全面落实城乡困难居民二代证工本费减免政策。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二代证时,凭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二代证时,凭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对因减免工本费形成的经费缺口,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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