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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加挂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牌子)。自治区招商促进局是负责招商引资、区域经济合作和根据授权受理投资者投诉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相当正厅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承办自治区招商引资中的各项具体事宜,调查、研究全区招商引资、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促进招商引资、改善投资软环境方面重大问题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全区性重大对外招商引资活动;参与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有关项目招商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赴国(境)外举办招商活动。
  (四)负责策划、组织实施自治区组团参加国内外重大的投资洽谈活动;负责对国内外重要投资考察团(组)来访的接洽工作。牵头负责自治区组织的国外、国内投资合作项目的洽谈、签约和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国内区域和省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及其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自治区级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六)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协调和处理区外投资者投诉事项;对区外投资者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协调、监督,向下一级投诉机构或本级受诉单位交办、转办投诉事项并进行跟踪督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办理投诉事务中负责调查、转办、督查、协调等工作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七)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和管理全区招商项目数据库,组织开展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协调项目储备的工作,采取市场化、国际化运作方式开展项目招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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