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
关于开展清除垃圾整治环境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三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市容环卫局、市建管委、市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清除垃圾整治环境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4年9月8日
关于开展清除垃圾整治环境行动的实施方案
(市市容环卫局、市建管委、市行政执法局 2004年9月5日)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卫生状况,加快实现文明城市目标,市政府决定从9月8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除垃圾整治环境行动。据此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消除污染、杜绝扬尘、净化环境、争创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与部门配合、集中清除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面整治,清除市区积存垃圾,治理乱倾乱倒垃圾现象。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环城高速公路外延1000米以内区域及小店镇、晋祠镇及西山地区。
整治重点:城乡结合部空地、城市周边荒地和已经出让而未开发建设区域的垃圾;河道、干渠、铁路、公路、环城高速路沿线及两侧垃圾;城中村垃圾;开发建设工地和拆迁工地积存的建筑、混合垃圾和残留废弃物;单位、居民区、各类市场的积存垃圾和卫生死角。
三、整治标准及要求
(一)街办、乡镇、社区要组织动员物业公司、驻地单位、村庄和广大群众对居住区垃圾死角进行彻底清除。
(二)厂矿、单位、社区、村庄所属区域及其居住区的积存垃圾要彻底清除,整治后做到密闭存放、及时收运、日产日清。
(三)各区、街办(乡镇)要加强对大街小巷垃圾站点的管理,做到及时收运,不暴露、不积存。
(四)各类建设工地、拆迁工地等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运;当时不能清运的要密闭苫盖,做到工完场清,不留杂物。
(五)河道、干渠、铁路、公路、环城高速沿线不得有积存垃圾和杂物。